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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政府禁藉回購舉債
成報
通知要求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准,地方政府不得直接或間接吸收公眾資金進行公益性專案建設;不得以委託單位建設並承擔逐年回購(BT)責任等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;不得將政府辦公樓、學校、醫院、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;亦不得將儲備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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